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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应邀来校讲学 .

2021-05-18 文字:法学院 图片:郭谦

2021年5月17日下午,由山西省法学会指导,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山西省涉侨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办的“三晋法学讲坛”(2021年度第4期)在我校博雅会议中心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特邀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教授莅临讲学并作了题为“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专题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周子良教授主持,山西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秦勤同志出席并致欢迎辞。校内外师生、司法实务部门同志等法学界法律界同仁六百余人到场聆听了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梁慧星教授以《民法典》“合同编”合同通则的编纂、理解与适用为切入点,将合同通则部分的主要制度凝练概括为四大关键词,即“表见、规避、第三人、目的”,并以此为核心从法理到制度再到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讲述。关键词“表见”具体体现在表见代理规则、职务代理规则、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法人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法律后果认定等规则当中,旨在释明法典倾向限制无权代理规则适用、保护交易相对方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意旨与功能;关键词“规避”主要谈及在现实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存在规避公法义务、法院执行、繁琐手续、政府管制措施等情形。为此,法典“虚伪表示”等规则设计意在对违法的规避行为作无效认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关键词“第三人”澄清了对交易中“第三人”的理解,认为只有与合同一方有某种法律关系的特定他方才是民法上的“第三人”。同时,梁慧星教授系统解释了合同通则中的第三人履行规则。关键词“目的”评析了合同目的落空时的合同解除规则,包括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情形下规则适用的利与弊并说明了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最后,梁慧星教授比较分析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的主要差异。

两个半小时的专题学术讲座中,梁慧星教授兼顾理论与实务,博引制度与案例,形象生动,高屋建瓴,系统地阐述了《民法典》“合同编”合同通则编纂、理解与适用的主要问题,深入浅出,要言不烦,体现了深厚的学术底蕴和强大的人格魅力。讲座完毕后,周子良教授作了总结性发言,山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汪渊智教授也谈及了自身的学习感受。讲座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本次讲座营造了浓厚的学术氛围,为与会人员送上一场学术的饕餮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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